性交易/性剝削

2004/02/10 嫖客的社會成本
2004/02/10 嫖客的社會成本
     自從數年前的公娼事件,社會上對於性交易是否應除刑罪化,一直有不同的意見。最近,婦女團體對於不除罰賣性者,已漸漸形成共識,但對於嫖客的處置,則有重大的歧見。妓權團體主張「不罰嫖客」,推動縮減性產業聯盟則認為應該對「嫖客科以罰鍰與教育」。要不要罰嫖,兩方從學理上可以辯論不已,而就社會的現實面而言,為了滿足嫖客的慾望需求,社會被迫直接、間接地承受多重的負面影響,以及龐大的費用,我們實有足夠的理由要求對嫖客建立規範、處置或處分。 嫖客嫖妓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1. 台灣成為人口販賣主要輸入國:台灣龐大的嫖客市場吸引了大量外來賣性者移入,嚴重的人口販賣問題,使台灣被聯合國列為全球人口販賣主要輸入國之一。 2. 性病的傳播:嫖客國內及出國的買春行為往往成為國內及跨國危險傳染疾病(如梅毒、C型肝癌、愛滋病、抗藥性肺結核)的傳播者。 3. 價值觀的改變:嫖妓文化錯置未成年少女的價值觀,誘導她們從事性交易,如援交等,此外,嫖妓行為不斷複製、強化不平等的性關係、惡化對女性的身體的物化及剝削並污名化賣性者,造成社會價值觀的向下沈淪。 4. 親密關係與女性健康的殺手:嫖妓的行為也深深的傷害夫妻之間的親密關係,同時將性病傳染給不知情的妻子或女友,造成眾多女性及家庭的惡夢。  5. 犯罪的誘因:性產業的龐大利益形成非法利益輸送的管道,並誘使公務人員(如;警政單位)瀆職,更引起人口失蹤、增加毒品及幫派暴力氾濫等問題。 嫖客嫖妓所引發的龐大花費:  1. 性病防制與治療費用:為了要減少嫖妓行為的連鎖式性病傳染,國家必須編列預算做防治的宣導,日前衛生署為了宣導愛滋病防治,在桃園國際機場發放裝有保險套的盥洗包給到東南亞旅遊的男性旅行團即為一例。此外,每個月我們繳納的健保費也部份地使用在賣性者及嫖客性病檢查及醫療上。 2. 查緝人口販賣及相關費用:為了查緝假結婚、偷渡或人口販賣的移入的賣性者,我們動用大批的警力及物力,這些人力及資源以及查緝到的人口安置費用,也是我們稅金支付的。 3. 以靖廬等單位的安置費用及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費用來看,我們可以瞭解我們為嫖客付出的費用是相當可觀的:新竹靖廬在92年花費在賣性者的費用超過1300萬,宜蘭盧應有相似的費用;而截至去年八月底,台北市14個分局收容215名大陸婦女,扣除中央補助,平均每月要代墊13萬1千多元;台北市警察局收容所中的女偷渡犯約三分之一因性交易罹患性病,而陪同大陸女子就醫一年就有1500人次,相當於一個派出所20天完全停擺;再加上全台灣其他各縣市的警察局的收留中心的費用。另外,在兒童及青少年性交易防治方面,包括了法務部記所屬各級法院檢察署、教育部暨所屬教育單位、國防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新聞局、警政署暨所屬警察局、兒童局及社會司暨所屬社政單位,91年花費了六億一千五百七十萬元,這還不包括人力資源的費用。       由上述可見,因為部分男性嫖妓的行為,導致許多的負面影響及龐大的社會成本,而這些社會成本卻必須由社會大眾來承受,由納稅人的血汗錢來支付,這是不合理的。特別是作為一個女人,我們拒絕拿我們的稅金讓嫖客踐踏女人的身體與自尊;我們拒絕拿我們的稅金幫助嫖客傳染性病到不知情的妻子身上;我們拒絕花錢助長嫖客買春的風氣。因此,我們認為站在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嫖客應科以罰鍰,以負擔社會為其付出的成本。此外,更應教育嫖客,使其明白整個社會因此付出的代價及其社會責任。 台灣女人連線理事長 黃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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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02/06我們對性產業對策的五點訴求
2004/02/06我們對性產業對策的五點訴求
     多年以來,台灣的性產業政策搖擺不定,隨著時代、地域變化,或嚴或鬆;在幾度收放之間,台灣的性產業不但規模趨於龐大,秩序亦趨於混亂,與毒品、幫派、失蹤人口、性傳染病等犯罪及社會問題糾結不清。       我們認為,政府若有誠意根除此種亂象,必須正視性產業的成因。性產業的成因在於台灣傳統文化對性關係本質的定義,以及隨之而來的,對嫖客的縱容。在一個人人平等、彼此尊重的社會中,性關係絕不因交易而得以成立,更不可能成為第三人藉以謀利的途徑;而企圖以經濟優勢打破此種可貴平等關係的人,顯然未將別人當成自己一般看待、尊重。       我們認為,賣性者不處罰絕不等同性產業除罪化。因此,我們對性產業提出五大訴求,包括:   1. 制定縮減性產業之政策:  台灣早已遠離貧窮階段,政府對於貧窮家庭及婦女應有能力以有效的社會政策處理,不應任由社會發展出規模龐大的性產業。性產業對於兩性關係、家庭及社會具有多重負面影響,政府應制定有效政策縮減之。  2. 不處罰賣性者:  性交易的產生及其型態,取決於需方(嫖客)的購買力及滿足其需求的慾望。嫖客才是娼嫖關係中的主導者及受益者。我國現行法律卻採行「罰娼不罰嫖」的做法,應該立即給予修正,取消處罰賣性者的規定。  3.  嫖客罰鍰,以負擔社會付出的成本:  為了滿足嫖客之慾望需求,社會承受多重的負面影響,以及重大耗費;這些成本不應由納稅人負擔,而應由嫖客以繳納罰鍰的方式承受。此種方式同時也在教育嫖客認識其社會責任。 嫖客所造成的社會成本包括:  *賣性者性病檢查與治療費用;  *危險的性疾病傳播;  *吸引外籍賣性者移入,及跨國境危險疾病(愛滋病、抗藥性肺結核等) 的散播;  *誘導未成年少女賣性,其安置及輔導費用日益增高;  *查緝人口販賣的警力及靖廬等單位的安置費用;  *鼓勵販賣人口,造成跨國眾多婦女及家庭的惡夢。  4.  懲罰性交易之得利第三者:  推動性產業壯大的動力,來自於服務嫖客需求而來的巨大利潤,包括老鴇、皮條客、黑道圍事、場所的經營者或提供者等,這些人都應受到法律懲罰,才能達到縮減性產業的政策目標,現行法律對於這些人及其行為,欠缺有效的懲罰措施,政府及國會應針對此目的進行修(立)法。此外,各國經驗顯示,不管性交易是否合法化,性產業都是不法利益輸送的重要管道。其中所牽涉之違法公務人員,尤應予以嚴懲。  5.  促進平等、非交易的性關係:  應透過國家政策及社會運動,促進所有人,都能享受平等、非交易的良好性關係。 【推動縮減性產業政策聯盟】  婦女救援基金會、勵馨基金會、台灣女人連線、  彭婉如基金會、花蓮善牧中心、終止童妓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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