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我們!】台灣女人連線誠徵執行秘書
如果你/妳想改變性別不平等;
如果你/妳在乎健康;
如果你/妳重視國家政策對人民權益與生活的影響;
如果你/妳與我們一樣從女性及性別角度出發關心健康議題與法案政策發展;
台灣女人連線需要你/妳,共同為性別平等夢想與爭取婦女健康權益來努力!
【工作內容】
專案企畫與執行
行政管理與規劃
議題研究與發展(婦女/性別議題,以健康為主)
組織經營與聯絡
【工作條件】
時間:週一至週五,9:00~18:00
勞健保:按勞基法規定
【專長、特質】
大學畢
社會學、護理、公衛相關科系畢業者尤佳
具電腦文書處理能力(Word、Excel與Power
point);文筆流利者尤佳
具女性自主意識者
【應徵方式】
請將履歷、自傳、文字作品等資料e-mail寄至本會
聯絡人:陳副秘書長
電話:02-3322-1340
地址:100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102號2樓
電子信箱:twloffice555@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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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中獎的全民健康資料加值應用是否違憲?
2012年3月17日,台灣人權促進會、民間監督健保聯盟、台灣女人連線等社團,發起了寄存證信函給健保局的行動。要求退出衛福部所成立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中心」,以及國家衛生研究院的「全民健保研究資料庫」,因為此二資料庫之成立,並將全民健康資料作加值應用及跟其他檔案串連,皆未透過明確的立法授權,亦無法令規範其個資之使用,也未告知任何當事人,或取得「同意」。
目前這個資料庫除了健保資料以外,更因為「衛生福利部」的職務擴編,而增加了112萬筆的「身心障礙檔」、8萬多筆的「家暴通報檔」、8千多筆的「性侵通報檔」、2萬多筆的「兒少保護通報」、3千多筆的「單親家庭檔」、3萬筆的「愛滋病檔」、12萬筆「人工生殖檔」等資料檔案,不知道這些接受政府協助或補助的這些個案當事人,是否得知自己的檔案,已經釋出給學者做研究。
此案在2013年1月,由台灣人權促進會蔡季勳、邱伊翎等、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等、民間監督健保聯盟滕西華等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並於今年1月敗訴定讞。台灣人權促進會等當事人,今日委託律師,正式提出長達62頁的「釋憲聲請書」,提出七大理由認為衛福部目前的「健康資料加值應用」違憲。
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翁國彥律師表示,資訊隱私權是個人建立自身人格形象所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礎權利,與人性尊嚴緊密相連,具有憲法本質上的重要性,大法官在進行違憲審查時,應適用最嚴格的違憲審查標準。公務機關以組織法為據,在未有正當程序保障下,大規模強制留存個人資料,並建立資料庫,限制憲法22條保障之資訊隱私權,有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並依司法院釋字第603號解釋保障資訊隱私之意旨,應屬違憲。
訴訟代理劉繼蔚律師也表示,現行《個資法》未針對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民眾個資及作原始目的外的利用行為,區分「大規模、建立資料庫」與「小規模、個別性」的狀況,也未分別訂定不同的法律要件,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區分不同的學術研究具有不同的公益價值,對人民權利的影響程度也截然不同,卻一視同仁允許個人資料在仍具「間接識別」可能性的狀態下,限制人民的資訊隱私權,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未明定公務機關在對人民個資作特定目的外利用時,所應踐行的法定程序,亦欠缺主動告知當事人的規定,使當事人無從主張權利,違反「程序法定」與「實質正當」的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訴訟代理蘇錦霞律師表示,現行《個資法》未要求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後,公務機關繼續對民眾個資作「強制留存」,應具有特定目的,也未依照留存目的的不同公益重要性、對人民權利受影響的不同程度,選擇適合達到目的的手段,違反比例原則。現行《個資法》因為立法規範不足,導致國家在民眾個資「正確性有爭議」、「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違反本法」以外的情形時,仍可恣意禁止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進行「事後控制」的權利,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與比例原則。
原告滕西華表示,健保資料加值應用中心目前收錄了93種檔案資料,包括身心障礙檔案、婦女生活狀況調查等。這些檔案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其實都是要收費的,這就是在販賣我們的個資。而做些研究也可能反過來造成某些族群,反而成為被「增加保費」或是「拒絕保險」的對象。這個資料庫也被國外學者批評是「量產」沒有品質的論文的製造機,這些都是問題。我國才剛剛完成《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審查,結論性意見即指出,我國政府經常在「未經當事人同意」的情況下,將身心障礙者的資料提供給第三方使用,甚至是媒體,造成對於當事人的隱私權侵害,因此他們要求《個人資料保護法》必須修法,以確保身心障礙者的個資是在知情同意的情況下被使用,同時也要求政府必須落實《精神衛生法》的精神,保障當事人隱私。
台灣女人連線黃淑英常務理事
原告黃淑英表示,家暴的受暴婦女或性侵被害者、受保護兒少、愛滋病感染者等個案資料,其實都是非常敏感的「易受害族群」,根據我國現行法律這些個案的隱私,其實都被須被保密,這些個案數在各縣市區的數量並不多,如果知道當事人的某些個資,加以進行比對,可能會有被「再識別」出當事人的風險,衛福部沒有「告知」所有個案當事人,並取得同意才釋出這些資料給第三方,做法非常可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同時也是原告邱伊翎表示,全民健保是強制納保,因此全民的資料都被收集在衛福部的資料中心,但是在沒有法源依據,也未取得當事人同意情況下,釋出給第三方做研究,還不准任何人有退出「被研究」的權利,非常不合理。現在又加上這麼多敏感的受政府補助或協助的個案資料,非常不妥。希望大法官能夠站在人民的隱私權及資訊自主的角度,給出一個「讓人民有感」的解釋。
附件一:釋憲聲請書簡易版
附件二:【懶人包】健保資料庫行政訴訟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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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婦女聯合會拜會台灣女人連線
今日上海婦女聯合會來訪台女連,交流彼此促進婦女權益的過程及成果。
上海市婦女聯合會主席徐楓女士表示,上海市身為中國一級城市,政府大力支持他們的婦女及兒童服務及維權工作,因此近來有長足的進步。
會後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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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女人連線‧台灣女人健康網登上「聯合勸募」會訊封...
台灣女人連線登上「聯合勸募」2017年11月的會訊封面,分享「台灣女人健康網」的願景與成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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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離婚分割 10年有成!
立法院在6月27日三讀通過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此次於第69、82、83、84條之制定是在建立公務人員退休金之離婚分割的制度。這是首次將退休金、老年年金納入離婚時夫妻財產得請求分配標的。
台灣女人連線自2006年即與當時的立法委員黃淑英共同推動此一制度,感謝時代力量黨團的提案並且堅持,以及民進黨團的戮力支持,讓離婚配偶之年金、退休金平等分割入法,邁出更平等的婚姻財產制的重要一步。
2006年起台灣女人連線與第六屆立法委員黃淑英推動離婚時的年金、退休金分割,並於2007年召開「社會保險中的夫妻財產分配」公聽會,2011年提出相關法律的修正條文。
推動此制度,主要是因為參考日本的實施現況,發現此制度對遭逢離婚之女性的老年經濟獨立與經濟安全有所助益。更重要的是,配偶未來的退休金、年金,多數仍仰賴雙方的協力,非單靠自己的努力所得。婚姻關係中收入懸殊的配偶,特別是因照顧責任、養育子女離開職場,讓配偶無後顧之憂在工作上表現的一方,兩者在退休金、老年年金上的薪資提升、年資累計的消長,在現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架構下,沒有被充分評價。一旦離婚,過去的協力就這樣被一筆抹消,並不公平。而對於婚姻中的經濟弱勢者的老年生活影響更大,特別是因操持家務、照顧老幼離開職場的女性更是不公。因此台女連主張,配偶離婚時,得請求婚姻存續期間累積之年金、退休金之一半,以避免因照顧離開職場或低薪的配偶一方,年老時有經濟安全之虞。不過,當時這樣的倡議並未被接受。
台灣女人連線呼籲,本法的制定是第一步,未來在其他職業別的年金、退休金之改革,亦應納入離婚年金分割之制度,以期於軍公教勞平等對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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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
【人民團體法】修法是活化或持續箝制NGOS?
要求內政部擴大公民社會參與
-人團法「非績優」團體場外記者會
圖片來源:公民行動影音紀錄資料庫
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於2月6日舉辦「社會團體法說明會」,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佛光會中華總會等12個「全國性績優團體」參與。台灣人權促進會於過年前即去電詢問是否能參與,承辦人表示受上級指示,拒絕「地方性團體」參與,後又告知只有「績優團體」得參與討論。然而,在台灣人權促進會發出抗議聲明,並決定在場外舉辦記者會後,內政部卻又來電請各團體入場,不要在場外抗議。
台灣人權促進會等14個未受邀的「非績優」民間團體在場外開記者會表示,內政部應公佈受邀的「績優」團體完整名單,且應說明為何原先僅邀請「績優」團體,以及「績優」的標準為何?台權會等團體表示,無論是舊有的《人民團體法》,或是新的《社會團體法》,都是規範全國所有民間團體的法律,內政部應重新辦理修法說明會,修法草擬過程更應公開透明、廣邀民間團體參與,不該只有專家學者或只有「績優」團體才能表示意見。
《人民團體法》的前身是《非常時期人民團體法》及《動員戡亂時期人民團體法》。這部法律從1942年立法至今,僅有8次修法,更集滿4個違憲解釋,其中有2個違憲,更是主管機關自己所訂定的子法違憲。該法長期以來都是用來箝制公民社會,壓制人民集會結社自由的「惡法」。在1987年解嚴之後,仍有許多團體因名稱使用「台灣」二字,而遭內政部拒絕合法登記的案例。例如「台灣人權促進會」成立之初,便因當時已有「中國人權協會」登記在先,內政部也因此拒絕讓台權會登記為「全國性」團體。
除了「台灣」曾不得作為團體名稱之外,包括使用陣線、連合、組合、聯盟、受害者等名稱,都曾遭到刁難。甚至包括章程內容文字、團體幹部的職稱、發起人教育程度、理事長學經歷、任期、開會次數、開會人數、會員年齡、理監事辭職、是否可以收國際實習生方式等各種事項,主管機關都要加以干預,透過行政來影響人民團體的運作。也有團體因為不想應付種種行政刁難,乾脆放棄成立「社團法人」,改成立「基金會」。基金會要求的資產金額,也逐年不斷提高,經營不善還要將基金充公。而攸關各團體生存的募款,也有《公益勸募條例》有著各種繁瑣規定。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表示,目前內政部擬廢除《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部新法,將「許可制」改為「登記制」,看似放寬管制,但若團體未登記為法人,仍舊無法享有合法募款或開立捐款收據等法人權利。綜觀《社團團體法》草案內容,除將「人民團體」改為「社會團體」之外,並刪除職業團體、政治團體等相關規範,以及刪除刑事罰則外,其他條文並無太大改變。新法案依然賦予主管機關很大的管理權限,包括只要該團體違反公益、違反章程、違反社會團體法或其他法律,便得「廢止」社會團體之合法登記。然而何謂「違反公益」,卻無明確規範。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表示,內政部去年的重要施政項目之一,是落實聽證制度,包括遴聘聽證主持人等措施,其目的應該是在於體現行政程序法強化人民參與的意旨。可是,今天這場對於各民間社團營運至關重要的「社會團體法」的研商會議,卻僅限該部評定為「績優」的團體參加,非但沒有廣徵意見的意思,反而排斥民間的多元聲音,與該部強化人民政治參與的施政方針相悖。內政部所研提的「社會團體法」草案,雖然在總說明提到其有意將社會團體的成立從現行「許可制」修正為「申請登記制」;不過,草案中卻仍有「不予登記」的規定,主管機關對於社會團體的登記與否,仍握有審查權限。因此,草案有關社會團體的成立,實質上仍然是採取「許可制」,並非如同總說明所宣稱般的進步。如果內政部真正深刻認知到各社會團體成立及營運的困境,應該設想的是如何進一步解除管制,使社會團體免於受到主管機關各種無謂的管制甚至騷擾。
此外,在有關青少年的結社權上,內政部也表示,由於成立社會團體是一種「契約」關係,所以未滿二十歲的青少年不得成立或參與社會團體,如要參與,必須要取得「家長同意」。事實上,工會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也都排除了二十歲以下不得參與的規定,社會團體法若要保障青少年的結社自由,一樣也可以做出特殊規定。這不啻也反映了內政部對於社會團體仍採取一種家父長制的「管教」心態,不承認青少年也能享有憲法保障的結社權。
內政部的承辦人員亦表示,此次修法參考日、韓、德、美等國的立法。但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黃怡碧也指出,日本、韓國長期以來打壓公民社會,並經常被聯合國警告,並非保障民間社團發展的「先進」國家。此外,美國對於民間團體其實並無嚴格的法律規範,而是僅有關於免稅的相關規定,登記的項目也非常簡單。相形之下,台灣的法令規定不僅繁瑣,更給予民間團體諸多限制,也因此,相較於美國很多大型的民間團體,會員人數眾多,僅依賴會費收入即可支撐運作,台灣的民間團體往往只有宗教性團體得以大幅拓展。
相較於亞洲各國,台灣的公民社會已經算是發展蓬勃,但礙於人團法的規定,民間團體往往只敢收少數會員,民間團體的自我維持也十分辛苦,不少社福團體甚至必須仰賴政府補助才得以維持,也降低團體敢對政府提出批評的力道。
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表示,未來的修法,到底能在多大程度上,重新歸還人民的結社自由?
還是透過培力、補助等方式,再度讓社會團體依附在政府的管控之下,仍有待觀察。但修法的第一步,就是應該廣納更多公民團體的意見,才有可能認知及面對目前各團體所遇到的各種人團惡法下的家父長制管教問題。否則,參考再多的國外法令,也無法對症下藥。
主持:台灣人權促進會秘書長邱伊翎
非績優團體發言:
台灣人權促進會/副會長翁國彥律師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執行長 黃怡碧
台灣守護民主平台/涂予尹教授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吳政哲
台灣勞工陣線/教育推廣部主任 楊書瑋
台灣職業安全健康連線/執行長 黃怡翎
台灣女人連線/執行秘書 陳書芳
社團法人台北市行無礙資源推廣協會/專案經理
游鯉綺
社團法人新活力自立生活協會/宣廣組長 莊棋銘
環境法律人協會/秘書長 林仁惠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經濟民主連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地球公民基金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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